中共二十大注重讲好中国故事 突围文明话语困境******
(中共二十大·观察)中共二十大注重讲好中国故事 突围文明话语困境
中新社北京10月20日电 题:中共二十大注重讲好中国故事 突围文明话语困境
中新社记者 马海燕
2017年,230余件(套)阿富汗国宝来到中国展出。在中国巡展约三年间,140多万人观看过展览,并为它们颠沛流离的命运和守护者的默默付出而感动。
因为中国也曾有国宝毁于战火,也有国宝因战乱流失海外,所以中国人对所有文明的坚守和保护都心存敬意。
过去十年,富裕起来的中国人对精神生活的追求空前提高,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中国对于深化文明交流互鉴也更加重视。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坚守中华文化立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此间传播学者注意到,这是党代会的报告首次将文明传播力影响力与国际传播能力放在一起阐述。
北京大学国家战略传播研究院院长程曼丽表示,这意味着中华文明不仅是“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的重要方面,也将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提供更有力的价值支撑。
中国领导人高度注重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到阿拉伯国家联盟总部,从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到亚洲文明对话大会,习近平在多个场合阐述中国的文明观。
从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中外人文交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到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执政党对以文明沟通民心、以文明塑造国家形象的思路更加清晰。
程曼丽表示,过去十年,中国领导人运用中华文明,提炼中国智慧,为世界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只有理解了中华文明,才能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文明多元化决定了现代化道路的多元化,理解了中华文明,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国模式、中国道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基。
“西方以理性建构的方式,给世界强加一套规则体系,欲将中国塑造成西方投射政治想象的载体。”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赵永华说,21世纪的今天,中国突围文明话语困境的基本策略就是“讲好中国故事”,向世界传播中国声音,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讲故事并不简单,是给周围世界和生活赋予意义和秩序的过程。”
赵永华认为,阻碍国外受众接受中国故事的并非信息不畅,而是根深蒂固的文化观念和偏见。讲故事的终极目标是要寻找到文化之间的可通约性,以文化间性和文化包容弥合文化差异,彰显中华文明的宽广胸襟。
资料图:2022年2月4日晚,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在北京国家体育场举行。中新社记者 李骏 摄北京冬奥会开幕式上,充满中国文化底蕴的“二十四节气”倒计时惊艳世界;闭幕式上,“折柳寄情”让世界看到了传统中国人的含蓄与深情。“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开放包容,互学互鉴”……这些中国传统文化和智慧也在“天下一家”的叙事中为更多人所理解。
文明交流体现在日常点滴中,从不戴有色眼镜看人,到尊重彼此的饮食、服饰、语言、风俗、传统和流行文化,再到彼此欣赏、美人之美、美美与共,需要千万条交流和对话的桥梁和纽带。
文明交流与传播也从官方、媒体、学界的行为变成民间自觉自发的行为。十年间,中国传统文化精粹不断融入新时代的发展潮流,国潮成为新时尚,文博创意产品成为网红新宠,非遗绝活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新生代继承,并通过社交媒体吸引国外更多人的目光。
互联网上受欢迎的不仅有李子柒们展示田园风光的短视频,还有中国的网络小说、影视作品。国外受众从中一窥现代中国人的精神面貌。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国文化,世界各地学习中文的年轻人也越来越多。
“文明的传播力影响力必须落在国际传播的实处才能焕发生机和活力。‘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不仅仅是传媒机构的事。”程曼丽说,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任重而道远。(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